林建华谢庆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 年12 月0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 年11 月0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破产程序前期工作和清算组总体工作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 始根据我国法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 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 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二清算组的成立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 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 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 员组成
三清算组成立前的准备工作
l. 法院指定清算组人员 l. 刻制清算组图章 l. 在银行开立帐号
四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
五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当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 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包括以下内容的工作 l. 破产企业印章的接收 l. 破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接收 l. 破产企业重要文件合同的接收 l. 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l. 破产企业财产的接收
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后清算组作为替代破产企业运作的实体还须对破产企 业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 l. 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如留守人员的确定员工的安置及人事档案的管理 l. 对破产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 l. 对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如固定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的
管理投资资产的管理在建工程的管理 l.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如财务帐册财务凭证的管理银行帐号的管理 日常开销的管理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