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3 22:48:57 来源: 中国公司法律网GongSi.5Law.cn 编辑: |
“真实出售”概念与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相关联,但事实上“出售”什么或“出售”对象是最基本的概念,必须澄清,否则就无法谈论“真实出售”。 一、出售什么 (一)可出售的对象是具有合法流通性的财产(权)。 1、比例,工厂合法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公司股权、房地产权等等; 2、但禁止流通的产品是不能合法出售的,例如“冰毒”、“国家级文物”等; 3、一些限制性流通的商品或财产(权),非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出售对象,出售渠道或场所是不可以出售的,比如吗啡等药品、武器弹药、涉及国家安全的高科技产品,不能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可出售的对象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财产(权)。 1、物权、债权、特定行业收费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2、而附属在上述财产(权)上的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等收益性财产(权): 1) 如果能够合法地登记的,也可以出售,比如房地产出租权、商标使用权、品牌代理权、图书出版权等。 2)非登记类的财产(权)中的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不能独立地出售。如果通过合约形式出售的,那么破产时,合同受让人只能作为共同清算人参与破产程序,从而不能实施破产隔离。 3)非登记类的财产(权)项下的收益权,如果有法律规定可以质押、抵押的,也可以出售。租赁性资产、库存(如果可以抵押的话)等。 综上所述,可出售的对象是具有合法流通性的,独立法律地位及其具有登记权益性质的财产(权)。 二“真实出售”的要求 (一)法律要求 1、法律形式要求:书面的、登记的、批准的、公示的、交付的、等形式要求。 2、法律内容要求: 1)平等自愿的、无欺诈、无强迫的、无歧视性的等,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 2)物权、债权及其收益权、处置权、使用权可以全面转让,但知识产权只能转让收益权、使用权。 3)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项下的收益权、处分权、使用权的转让,法律要求其为登记财产,否则不可转让或转让不具有隔离性。 4)对非登记类的财产(权)项下的收益权转让,必须具有质押、抵押的法律规定,否则转让也不具有隔离性。 (二)会计要求 1、将资产从表内调整到表外 2、不仅看单次出售行为,要求从整体性、实质性上判断,出售行为的会计意义是否符合“真实出售”的概念。 3、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会计要求不一致。 1)置换或补偿条款不一样,债权出售最多不超过5-10%。 2)担保与反担保要求不一样。 三、法律要求与会计要求的矛盾与差异 (一)当法律要求满足时,会计要求可能不一样,特别是对会计要求的第2点的要求来讲,会与法律要求不一致,法律要求会成为形式要求,而会计要求是实质要求。 例:1、股权买卖来讲,只要股权过户,从法律上将就是“真实出售”;但如有回购协议,会计上只能认定为“抵押融资”。 2、债权买卖时,只要符合法律形式要件,从法律上讲就是“真实出售”,但如拥有担保条款或超过10%置换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抵押融资”。 (二)当会计要求满足,但法律要求不能满足时,“真实出售”不可成立。 例: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法律登记义务、法律批准义务以及法律实质性要求条件等,都可能使买卖关系不成立。 四、“真实销售”在我国实践中的认识差异 (一)在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协议只要符合法律形式要件,一般不会考虑会计实质要求,这样就可能影响甚至侵犯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但在债权转让行为成立时,不注重法律和会计的双重要求,只要是对会计上的“真实出售”缺乏理解。 (三)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过多地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要求转让人提供各种担保、回购、置换条款,并且不注重让债权转让人出具会计证明文件或出具正式发票,从而使债权转让人把“真实出售”的债权改为“抵押融资”,以骗取国家税收。同时,使债权受让人面临因非“真实出售”而无法做到“破产隔离”的局面。 (四)在形成债权过程中,不注重债权转让的可行条件,使债权转让的受让人面临太多抗辩权。 王 祚 君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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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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