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救济是指政府或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失业职工进行生活救济,并安排其重新就业的社会制度。企业破产必然给社会带来一系列影响,其中最突出的是失业职工的生活保障和重新就业问题,能否得到合理解决,直接影响到破产法能否顺利实施。对此,各国均设有破产救济制度,以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动荡,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我国目前的破产救济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失业救济;二是就业安置。《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国务院在其《通知》中指出: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专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政府应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职工,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国家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如失业救济、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国家还通过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