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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2010-3-3 22:53:12   来源: 中国公司法律网GongSi.5Law.cn  编辑: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Falletux”,即“失败”的意思。在我国,“破产”也总是与“破家荡产”紧密联系的。在传统破产法上,均是把“破产”理解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即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然而,在现代破产法上,“破产”一词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拮据,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态;二是指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程序和制度。同时,在现代破产法上,“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二)破产的特征
  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法律现象。破产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财产委付程序制度(Cessio
  Bonorum)。然而,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制度却是在近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破产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法律现象。这是因为,商品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主要特征的。在契约关系中,当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承认或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通过法律上的民事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实现其债权。但是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使全部债权获得清偿,若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或部分债权予以偿还,就必然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为了维护正常的商品经济秩序,有必要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来调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债务清偿问题,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全体债权能得到公平清偿,这就是破产制度。
  
  2.破产是以企业法人民事责任制度为基础的。法人民事责任制度主要表现为:(1)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2)法人对外所欠债务由法人自己承担;(3)当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通过法人民事责任制度,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了法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减轻了法人的设立者(或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从各国破产法律制度来看,虽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除企业法人(商法人)具有破产能力外,还承认商自然人和商合伙均有破产能力,但作为一种商事主体退出市场的法律制度,其仍然是以规范商法人的市场退出为主要内容的。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来看,也仅规定了企业法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
  3.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保障债的最终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保障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被裁定并宣告破产时,债务人对个别或部分债权的清偿无效。同时,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程序也必须终结或中止,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依破产程序统一受偿。
  
  (三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法仅指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律。广义的破产法则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各种和解与企业整顿制度方面的法律。由于单纯以破产清算为目的的法律难以全面、妥善地解决债务人破产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企业倒闭、工人失业等,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通常均由规定破产清算与和解整顿两方面内容的法律构成。
  (四)破产法的特征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破产法从其本体上讲,属于程序法,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来处理债务清偿不能的客观情事,保障债的最终公平清偿。其程序性规范主要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和解与整顿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等。而且,破产程序从始至终都以法院的裁定为依据,体现了法院的裁判职能。同时,破产法又兼有实体法的性质,它包括了大量的实体性规范,如破产原因、破产财产、破产债权、以及破产中的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等,这些实体规范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
  
  2.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关于破产法的法律地位,目前学术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法属民法范畴,是民商特别法。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法属于企业法。笔者认为,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同时也具有企业法的性质。
  (五)破产法的意义
  破产法作为规范商事主体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其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平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通过破产淘汰落后;二是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等破产程序及制度,使企业能够获得复苏机会,并重新发展。而对于商自然人来说,破产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市场资源能有效的、合理地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尽量减少因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合理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就业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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