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3 22:53:30 来源: 中国公司法律网GongSi.5Law.cn 编辑: |
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内部对破产案件受理上的分工,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案件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提出申请,均由作为债务人的企业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法人住所地是指破产企业法人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作明确规定,依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1)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确定级别管辖,由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或由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交办案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以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的级别来确定法院级别管辖,虽然有一定的操作性,但是其缺陷也是明显的。这是因为,法院对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有其自身原则和要求,主要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种类、诉讼标的金额多少、涉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因素来确定,行政管理机关的性质、级别不应成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从破产案件的性质来看,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和破产财产(或企业注册登记的资本金)的多少,来确定级别管辖更具合理性。 |
|
|
|
|
|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
|
|
|
|
图片新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