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5 12:40:08 来源: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 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 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 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 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 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 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 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③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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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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