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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2010-7-5 12:45:58   来源:   编辑: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

  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

  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

  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解析

  1997年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虚假证明文件”,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交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证后出具的不真实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验资证明材料。

  所谓“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

  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是指股东出资或者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采取虚假手段谎报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注册资本既是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益的标准之一。还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基本保障。因为这两种公司都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旦出资有虚假,就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严重事实的公司,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1项的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应予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对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实缴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且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即30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2项的规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对于实缴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再虚报,一般也可依法获得登记;由于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不仅欺骗了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且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查明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3项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所谓“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只要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就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4项的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一是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二是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的标准且已达到上述标准的80%以上。只要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的构成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

  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人”是指由全体股东推选出的代表或者他们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其中推选出的代表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一,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也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人”,应当是董事会或他们委托的代理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骗取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获得他们批准注册登记。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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