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律法网首页 法律宽频 法律导航
点击到商都公司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法律贴吧 一对一咨询 案件委托 在线留言 网址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公司设立 公司运作 资本运作 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 财税外汇 知识产权 诉讼仲裁 劳动人事 法律文书 法律顾问
  最新公告
当前位置:主页 > 有限公司 > 列表

什么是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0-7-5 12:49:41   来源:   编辑:

  1.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 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将会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2.虚假出资的行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08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下10%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3.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罪,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公司法规 每周热点 推荐新闻
图片新闻
专业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平台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6114488
孟戈律师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 13903716061 邮箱:ge.meng@hotmail.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