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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元

2010-7-5 13:01:27   来源:   编辑:

  国务院法制办12日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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