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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提交的文件

2010-9-19 14:13:10   来源:   编辑: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总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总公司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总公司董事会决议 ;
  (五)分公司营运资金(3万元以上)验资报告;
  (六)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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