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民营收购,以前的承包销售业务费归原企业还是现企业承担?现在双方单位都不承认,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答:应当由现企业承担。依据《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现在双方单位都不承认,是不是你没有证据?如果有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拒绝给付的60天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