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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新趋势与相关的法律问题

2010-9-26 14:24:53   来源:   编辑:

时下,企业并购形成新的浪潮,跨国并购已经成为常事,新企业并购老企业不再新奇,小企业并购大企业正大行其道。除此以外,有的并购单一业务领域,有的收购市场体系,种种并购类型,目不暇接。所谓“并购”,是合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合并是指两家公司不透过解散清算程序合为一家公司的行为。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以现款、债权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股票,对公司取得实际掌控权之行为。但是,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在现代的收购中,对业务和市场的控制成为收购的关注点或者最终目标。结合最近本人参与的几例收购案谈一谈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

  所谓法律风险评估,即是要评估并购行为是否为法律所允许,法律是否对行业别或并购行为有特别规定。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市场进程的同时,根据WTO协定,有些领域逐步开放,有些领域股权比例有所限制,在通过并购进入某些市场时,应当全面了解产业政策,确保万无一失。目前,我国对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行业有行业指导目录,对国内民间资本的的投资方向,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没有统一适用的行业指导目录,在决定并购前就应做更充分的调查。

在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在外资企业中,股权比例还影响公司的性质和税赋水平。若想取得优惠的待遇在收购比例上即应有所设计和调整。

在通过股票市场买入股权取得经营权的模式时,还须注意证券法的规范。现在,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调整期,基本法律、法规不健全,更多的规章调整证券市场,在交易前,更应充分了解规章内容,以便顺利完成交易

  二、 保密协议

无论是并购方或被并购方,其在并购过程中,都会披露许多机密资料。此信息一旦泄露,对双方将有极大影响,所以双方在资料揭露予对方前,双方应先签订保密协议,互相约定此资料不得揭露予第三人。在一些中小企业并购过程中,对此重视不够,这一点应当引起重视。在保密协议中,应当明确违反保密协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审核评估的重点

  公司初步决定并购对象后,即应开始审核评估。在此阶段,应要求被并购公司广泛提供各项资料,以便进行资产评价、风险评估以及各项成本分析。该阶段因是决定是否并购的前置步骤,所以各项资料须详细审阅,以利取得对优良资产的评价和并购风险适当估计。

在法律方面,应当重视各项合同审核,公司所有的权利及所应负担之义务应藉合同详为查验。其中有关借贷、担保的约定,关乎并购风险大小,更应详细审查。

知识经济时代,有些公司之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价值甚至远胜于其有形资产,所以公司的无形资产应详为查明(例如已申请之商标、专利权或获得授权之证明)。有的并购,目的仅是为了取得某些授权,而非着眼于公司的有形资产,所以关于无形资产的各项合同审查须极为谨慎。为防止企业负责人制造一些假合同将公司资产搬到自己口袋里,在审查合同时,应将与关系人有关的合同调查清楚。往往关系人会利用假人头造成查核困难,所以要配合财务报表,追踪资金流向,将有问题的合同追出来,这便考验律师或法务人员的本事了。

  四、并购程序中的一些问题

  完成了审核评估后,接着就要进行并购程序了。此阶段,因已确定并购策略,只要按法定程序一步一步走即可。

  1、合并(或收购)合同签署

  合并(或收购)合同的签订表彰双方合并(或收购)关系之发生,双方何者为存续公司,何者为消灭公司或二者皆消灭而成立一新设公司、股权价值约定、总购买股数及金额、交割义务、付款期限及权利资格之担保等等,皆须明订合同中。原则上,合并合同须经股东会核准,目前实务上是由董事会拟订合同并签署后交由股东会认可。

  2、融资合同签订

  融资购并已日渐普遍,亦即企业通过向银行或金融机购借贷资金以为购并之用。藉由融资,小公司吃掉大公司的戏也就上演了很多。一些网络公司也许只是几十人的公司,市值却是上千人公司的数倍,此时,小公司即可运用此优势,向银行借贷而拿到自己所缺的东西如关键技术。采用融资进行并购,就要与银行洽谈,谈定利率,签定融资合同,以支付并购所需之资金。

  3、有关部门审核

  并购涉及国有资产、外资或者设计某些限制领域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事先送审。一般的做法是在董事会通过合并之决议后就要送审。至于何种情形须送审,应当根据不同的交易具体确定。另外,有些时候外汇管理机构还要求申报。

  4、公告并通知债权人

  因为合并并无债权人参与及表示意见的机会,故公司决议合并后,应通知债权人,使其知悉合并事宜,债权人得表示异议,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若公司不为清偿或提供担保,则此合并不得对抗债权人。

  五、并购后的法律问题处理

  并购完成后,法律问题仍未结束,因为无论员工问题及其他权利义务整合问题都尚待解决。

  1、员工问题

  并购后紧接着对员工裁减或补充,这是并购之惯例。此时,被裁掉的员工可以依原劳动合同向公司主主张劳动法赋予的权利,要求给予补偿;续任员工亦可要求新公司承认其旧年资。另外,在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整合中,还要注意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2、债权债务整合

  公司并购后,原始签合同主体可能已经消灭,而存续公司体质亦已不同。有些合同需要通知对方、或须重行谈判甚至要求解约。各项权利义务重新界定及谈判极复杂,往往须历经数月甚至数年亦无法圆满。

  3、无形资产整合

  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更甚于有形资产,所以对有关商标、专利及其他无形资产应当整体整合,这将成为将来公司营运之利器。

4、至于有涉讼案件,亦需整理结清,并告知管理阶层,以免延误,造成损失。

  

现在,国家明确放开非公经济的市场准入,允许民间资本投资公共事业、社会事业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在可预见的未来,因市场准入而进行的并购将会愈见兴盛。并购过程牵涉许多法律问题,当然应当策划和防范。在并购的前、中、后皆有不同的法律问题需要处理,经营者应有正确的认知才行。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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