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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

2013-10-11 11:10:56   来源:   编辑:

    为鼓励公司自由健康的发展,赋予公司章程前所未有的权力,标志着公司章程一旦经股东签字确认,并经工商登记备案,即成为公司内部运营的一部“宪法”。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法律不是万能的,公司法也不是万能的,当然公司章程更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度还要靠充满活力的人来实施。

  如果在公司尚未设立之时,即担心公司壮大之后,尾大不调,即使设置种种法律障碍,也无法实现预期法律目的。所以,在公司设立之初,便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尤其是即将成为控股股东的合作伙伴。

  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既需要股东之间资本结合,也需要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此,从很大程度上讲,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运营主要取决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

  二、合理的股权结构

  我们可否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从以往案例可知,存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多是利大于弊的。因为,若二者股权均等,即二股东一人持有50%的股份,则容易造成公司决策困难,经营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公司无法长期存续;如若在一个仅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哪怕控股股东仅仅持有51%,该股东也会很容易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而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排斥其他股东。

  建议: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在实践中,合理的股权结构常为一个公司三个股东。即一股东40%,两小股东30%,30%,或者两大股东40%,40%,一小股东20%,三足鼎立,三方均衡的布局。在一个公司三个股东的以上两种股权结构下,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这是因为另外两个股东发挥了很大的均衡的作用,另外两个股东所持股份相加,则均超过了大股东40%的股份。因而,在大股东侵犯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发生时,则会出现小股东相互联合,以更大发言权制约大股东的现象,从而,也因此实现了公司的稳定。

  公司法的法律本意,即在于放松监管,鼓励公司意思自治,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以很大的权限,公司股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章程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日后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公司的正常发展稳定。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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