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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013-10-14 9:45:25   来源:   编辑: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救济的是对知识产权的抽象侵害。所谓抽象的侵害是指对知识产权人就其知识产权的享有或行使构成的侵害,其救济的目的在于回复知识产权的圆满状态。这种抽象的侵害既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将来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救济的是对知识产权人权利在“传播中”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上,前者救济的损害可能涵盖后者,也就是说对知识产权的抽象侵害既可能造成知识产权人的单纯权利状态的损害,也可能造成知识产权人实际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成立不要求侵权人具有过错和具体的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只需要有侵权事实即可。

  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侵权人有过错和对知识产权人造成具体的损失。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既可能并存,也可能只成立知识产权请求权,因为后者责任入口更小些。深入的理论分析发现,知识产权请求权是一个权利束。我们暂且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一般的知识产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针对现存的妨害)、不作为请求权(针对将要发生的妨害)。

  一般知识产权请求权的特点在于它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二、特殊知识产权请求权。如德国著作权法上的查询请求权、查阅请求权、销毁请求权、出让请求权等。知识产权请求权成立后,如果知识产权人有实际损失,可以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如果侵权人有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没有过错但受有利益,知识产权人仍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事实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成立相当于美国法上Infringe的成立,都是无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则相当于美国法上Tort的成立。

    孟戈律师,1977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至2007年在上海毅石律师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并列第1位;连年入选权威法律刊物《亚太法律500强-亚洲商事律师事务所指南》)从事律师工作,常年为通用电气GE、本田...[查看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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