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4 16:40:09 | 人围观 | 评论:
行政征收与司法处置、企业破产等程序交织,构成当前行政法实务中极其复杂的案件类型之一。其难点不仅在于法律适用,更在于行政权、司法权与个体私权利的多重碰撞,加之土地权属不清、历史遗留等问题,法律关系盘根错节,当事人自行捍卫权益极为困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合伙人李春禹律师团队便成功为委托企业主解决这一疑难案件。
二十年前,Z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合法取得了1900余平方米在建部分及近六万平方米待建部分房屋的物权。时隔多年,Z公司在三旧改造程序中发现案涉土地使用权被错误登记至第三方H公司名下。此时,案件叠加“司法执行”“三旧改造”“破产重整”三大程序,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为挽回权益,Z公司曾提起四轮行政诉讼,却接连遭遇败诉或驳回起诉,常规救济渠道受阻,维护权益陷入绝境。收到求助后,李春禹律师携团队专业律师宋芝蓉代理此案,成功逆转不利局面,帮助企业保住合法物权。

(图左为李春禹律师,图右为宋芝蓉律师)
二十年物权悬而未决,四轮诉讼接连受挫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1994年。彼时,Z公司出资2000万元向L公司购置S商业城项目房产,支付全款后,L公司违约未交付,Z公司诉至法院。1997年,X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L公司归还购房款和支付违约金,并提供商业城业已基本完工的物业和待建物业作为抵押,后因L公司仍未履行该调解书内容,Z公司向X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1998年,X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将尚处于建设中的商业城项目房产进行公开拍卖。Z公司通过竞买程序合法取得该项目在建部分1900余平方米和所有待建部分近6万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按照“地随房走”的法定原则,Z公司同时取得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份由法院生效裁定确认的物权,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
然而,此后的二十余年,该地块陷入烂尾困境。2017至2018年,案涉地块启动旧城改造,S市政府批复的旧改安置补偿方案中,并未包含Z公司待建部分的补偿内容。2019年,S市政府对案涉项目进行改造重组,L公司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其重整计划擅自将Z公司待建部分对应的土地纳入破产财产,并整体转让给第三人H公司。2020年3月,S市自然资源局仅依据重整计划和双方申请,便将包含Z公司权益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H公司名下,致使Z公司的合法权益遭遇剥夺。
为维护自身权益,Z公司曾就相关争议先后提起四轮行政诉讼,分别请求撤销安置补偿方案批复、确认批复违法、撤销另一份补偿方案批复、确认案涉土地所在地政府不履行生效判决违法并赔偿。遗憾的是,四场诉讼无一胜诉,且物权被违法登记的核心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Z公司俨然陷入“起诉无门、维护权益无路”的绝境。
律师团队抽丝剥茧,诉讼锁定关键突破口
2023年,Z公司正式委托在明律所李春禹及其团队宋芝蓉两位律师代理维护权益。两位律师接手后,带领团队全面梳理该企业二十余年的历史材料、十余份裁判文书、破产重整档案、旧改文件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指导Z公司向S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案涉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答复后,律师针对许可证提起诉讼,并通过S市自然资源局当庭提交的新证据——一份从未披露过的案涉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锁定了案件关键突破口。该证显示,S市自然资源局错误将该土地使用权登记至第三人名下,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Z公司物权。
精准锁定利害关系,二审裁定逆势翻盘
掌握违法登记的核心事实后,李春禹律师团队立即调整诉讼方向,针对案涉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错误登记。但一审法院以“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于是,李春禹律师团队持续深挖案卷、检索裁判文书、核对登记档案,在关联案件中完整查明H公司办理首次登记土地证的完整链条。律师又以案涉土地首次登记行为为核心违法节点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以“Z公司未在破产重整中行使取回权、仅享有债权、与被诉登记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
面对不利局面,李春禹、宋芝蓉两位律师顶住压力,围绕物权法定与物权存续、行政诉讼利害关系认定、不动产登记程序违法、破产重整与旧改程序法律边界四大核心问题,形成体系化、逻辑严密的上诉理由与代理观点,团队从多个维度展开论证,逐层击破一审的逻辑基础。
其一,1998年生效民事裁定赋予了Z公司排他性物权,且物权未经法定程序消灭,错误登记构成对物权的侵害,符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二,Z公司1994年合同所涉债权,与1998年司法裁定取得的物权属不同法律范畴,待建部分物权从未纳入破产财产,L公司重整计划无权处分。Z公司取回权未在特定期间行使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仅承担迟延费用,不导致其物权消灭;其三,旧改补偿属行政程序,破产重整属司法程序,二者为相互独立、可以并行的救济路径,登记机关不能以破产程序为由,免除自身在登记前对物权状况的审查义务,进行违法登记。此外,律师团队通过检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现L公司破产程序并无终结裁定,原审认定“重整已终结”缺乏事实依据。
对此,福建省Q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代理意见,作出行政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L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至此,历经二十余年的历史积案终于迎来转机。该裁定明确了通过生效司法文书取得的物权,不会因为破产重整计划的单方处置而当然消灭;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有义务审查土地项下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凭重整计划“照单全收”。
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李春禹律师团队于错综复杂的案情中抽丝剥茧,从底层逻辑出发,成功地将法理关系一一厘清,为实体正义打开扭转局面的通道。团队在本案中不仅展现了专业判断力与精准法律定性能力,还凸显出作为行政律师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成熟的代理策略,使这桩看似走入死胡同的历史遗留案件重新拉回司法救济轨道,获得了司法正义的可能。未来,李春禹律师等在明律师将继续以专业能力处理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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