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9年2月3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市民李某投诉,反应市天然气公司涉嫌不按标准收费,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责成市价格管理办公室调查处理。
【调查情况】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立案通知书》(濮政法监通〔2009〕1-1号)要求,濮阳市价格管理办公室专门成立了调查组,就案件情况进行认真调查。
经查实: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濮阳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9〕126号)文件规定,我市城区居民天然气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价格。市天然气公司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涨价行为,自2008年12月起即按调整后的价格收取天然气费。市民投诉问题属实。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市价格管理办公室决定,责成市天然气公司立即改正其擅自提前涨价行为,2009年2月1日前的天然气执行原来价格,已按新价格收取费用的,多收部分退还用户。
在市价格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市天然气公司陆续将多收取部分费用退还。
事后,举报人李某对市政府法制办依法行使行政监督职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示称赞。
【延伸链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来访、电话(0393-6666679)、电子邮件(pyzffz@163.com)或濮阳政府法制网站(
http://www.pyzffz.gov.cn)投诉、举报。
濮阳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