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案例 文书 常识 咨询
本站首页 行业新闻 公司合同 买卖合同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租赁合同
最新法律咨询
·房屋占地问题
·这样算不算骚扰??
·给个说法
·领养条件
·通风与透光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股东会决议
律师文集
· 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转让才合法有效
· 公司章程——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 股东知情权
· 警惕QQ中奖信息
·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是否能得到保护
·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是否应承担
· 违反设立公司出资协议虚假出资的责
合同文书
· 工艺品销售合同
· 资产重组协议
·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运营协议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 二手车买卖合同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开通

2009-4-23 14:55:05   来源:   编辑:
 
617万个被执行人信息可查询 最高法院开通查询平台力图解决“执行难”
     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陈菲)登录中国法院网,点击“被执行人查询”一栏,输入相关检索词,即可查询到法院被执行人在履行法院裁判中的信用情况。
     30日,最高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目前通过该平台可查询617万个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涵盖了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来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
    近年来执行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需强制执行的民商事案件比例呈上升趋势,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比例逐渐下降。“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鉴于我国执行难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一套旨在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即借助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加大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加重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被执行人的社会活动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了解,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自2007年1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到目前为止,全国3484个地方法院(军事法院除外)已经录入各类执行实施案件524万余件,其中已结案件380万余件,未结案件144万余件。涉及当事人1167万余个,其中申请执行人550万余个,被执行人617万余个。被执行人中自然人423万余个,法人或其他组织194万余个。
    “司法的公开性决定了涉案执行信息原则上不是被执行人的隐私信息。”江必新说,“查询平台的开通将有助于加大被执行人的道德成本、信用成本和经济成本,从而促进其自动履行义务。”他表示,此举还将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信息的知情权,警示潜在违约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还将成为规束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的重要手段。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被放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网址为“www.court.gov.cn”。提供查看的内容暂为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法院名称、执行案号、执行标的、案件状态六个信息项目。最高法院将根据社会需要,逐步增加查询的信息内容。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法〔2009〕129号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 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议。
  第五条 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 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2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30日起施行。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1598944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