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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提案撤职副省长

2009-9-22 17:25:27   来源: 大河网  编辑:
 
河南拟规定人大常委会有权提案撤职副省长
漫画:再也不能小瞧这些人了

  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老百姓反映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只要超过五分之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就可以对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组织调查;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如果出现失职、徇私枉法行为,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提出撤销这些人职务的撤职案。

  目前,黑龙江、湖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出台了《监督法》的实施办法或配套法规。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商报记者 郭富收 实习生 尹楠

  关键词·撤职案

  发现失职官员可提出撤职案

  草案:《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影响和后果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其他不适合担任职务的行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解读:《监督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这也就意味着,常委会组成人员超过五分之一的人如果书面联名,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就可以提出撤职副省长的撤职案。

  具体来说,对于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职案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领衔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撤职案的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关键词·特定调查

  可组织调查典型大案

  草案:常委会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审议撤职案时,可以就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解读:不少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执法中的违法问题,老百姓反映强烈。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主要是办案,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必然要涉及到案件。

  法制委员会因此增加了条款: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问题,或者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及老百姓反映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但是,人大代表、常委会和其组成人员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按程序办理。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按规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可以责成有关国家机关按法律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

  关键词·预算支出

  调整民生预算

  须先过人大常委会这一关

  草案:财政预算通过审议批准后,政府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做部分调整,涉及以下三个内容的,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原因、项目、数额,提供有关说明,并及时将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解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方面的财政支出,每一项都和百姓利益密切相关,今后政府若想调减这些方面的预算支出,必须经过人大审查。

  上面所说的“三个内容”是:预算收入预计超过人大批准的预算数,并计划安排用于当年支出的;上级政府追加可统筹安排财力引起预算变动的;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保等资金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批准,不得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想调整在民生方面的预算,还得先过人大常委会这一关。

  关键词·执法检查

  可检查有关

  垂直机关执法情况

  草案: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上级国家机关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垂直管理的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解读:如果被检查机关属于上级垂直管理机关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将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关键词·质询案

  发现徇私枉法可提出质询

  草案: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时,具有询问权和质询权。在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个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书面提出。

  解读:具体说,质询案可以针对以下事项提出——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等。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就可以提出质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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