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案例 文书 常识 咨询
本站首页 行业新闻 公司合同 买卖合同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租赁合同
最新法律咨询
·房屋占地问题
·这样算不算骚扰??
·给个说法
·领养条件
·通风与透光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股东会决议
律师文集
· 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转让才合法有效
· 公司章程——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 股东知情权
· 警惕QQ中奖信息
·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是否能得到保护
·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是否应承担
· 违反设立公司出资协议虚假出资的责
合同文书
· 工艺品销售合同
· 资产重组协议
·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运营协议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 二手车买卖合同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浏览  

合同法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010-1-14 20:47:35   来源:   编辑: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1598944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