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案例 文书 常识 咨询
本站首页 行业新闻 公司合同 买卖合同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租赁合同
最新法律咨询
·房屋占地问题
·这样算不算骚扰??
·给个说法
·领养条件
·通风与透光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股东会决议
律师文集
· 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转让才合法有效
· 公司章程——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 股东知情权
· 警惕QQ中奖信息
·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是否能得到保护
·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是否应承担
· 违反设立公司出资协议虚假出资的责
合同文书
· 工艺品销售合同
· 资产重组协议
·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运营协议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 二手车买卖合同
 
  当前位置:主页 > 买卖合同 > 浏览  

卖房未通知承租人 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10-10-12 11:42:43   来源:   编辑:
 

皖西日报10月18日讯 租房户李某以房主未提前通知他即擅自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由,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房主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日前,金安区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从2002年以来一直租赁谢某所有的房屋,两间位于六安市中市街道某菜市场的门面房,用于经营小生意。去年12月,谢某将该房屋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杨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李某得知此情况后向谢某要求以9万元优先购买遭到拒绝,遂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以9万元的价格优先购买所租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有效租赁期内被告谢某未提前通知原告李某,即将原告所租房屋卖给第三人,侵犯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同时原告主张以同等价格即9万元优先购买所承租房屋,作为出租人的被告不得拒绝。谢某辩称是在李某不买的情况下才买给第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又予以否认,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

  日前,金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谢某与第三人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李某对争议房屋享有9万元价格购买的优先购买权,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1598944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