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林某诉某保险公司要求兑现养老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在送达起诉状时,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被告依据保险合同兑现了原告养老保险金,原告撤诉。
1994年元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约定由原告一次性交付3500元保险金,待原告年满55岁时被告将依约每月给付原告100元养老金,领取日期为2009年元月15日,但兑现时间已到,被告却未依约兑现养老金,原告便将被告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中,被告称因该保险合同投保时间过于久远,已近20年,当年的保险代理人如今已经不在保险公司工作,工作人员对该保险不熟悉,工作衔接上出现了一点差错,因此引发该诉讼。经法官调解,被告表示会依保险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在法院积极引导下,被告及时兑现保费,原告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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