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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

2010-8-19 14:56:31   来源:   编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履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往往表现为如下的一些情形: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在施工中发包人向承包人分期支付工程预付款,但到期后发包人没有支付款项,承包人因此而停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在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并检验合格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完成的隐藏工程经检验不合格,发包人因此而不支付工程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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