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案例 文书 常识 咨询
本站首页 行业新闻 公司合同 买卖合同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租赁合同
最新法律咨询
·房屋占地问题
·这样算不算骚扰??
·给个说法
·领养条件
·通风与透光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股东会决议
律师文集
· 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转让才合法有效
· 公司章程——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 股东知情权
· 警惕QQ中奖信息
·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是否能得到保护
·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是否应承担
· 违反设立公司出资协议虚假出资的责
合同文书
· 工艺品销售合同
· 资产重组协议
·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运营协议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 二手车买卖合同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  

工商总局将对开发商虚假宣传曝光 在楼盘附近设投诉点

2010-8-19 23:32:28   来源:   编辑:
 

   把没有的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说成“有”;通过排号、摇号、选号等方式人为制造商品房销售的紧俏气氛,鼓吹房价将不断上涨……针对房地产市场不断冒出的形式各样的虚假广告,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将建立健全12315驻点制度,在楼盘集中销售区域或附近设立流动工商执法12315投诉咨询点;与房地产管理、土地、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时交流有关房地产开发商的信用记录情况。

  工商总局披露,当前,房地产行业虚假广告宣传的主要表现形式有6种。

  一是夸大配套设施。宣传时,会在所销售楼盘周边和小区内部的交通、医疗、教育等配套设施方面做文章,在宣传资料中将没有的说成“有”、可能有的说成“一定有”,以此诱导购房者。同时,其宣传资料中常常会注明“此广告不作为合同附件,所有内容以政府批准文件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准,开发商拥有最终解释权”,来为自己免责。

  二是虚构房地产开发资质,个别房地产开发商更是自创所谓的“特级”资质。在销售过程中,明明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宣传已经取得所有资质。

  三是虚假承诺。在商品房销售前向有购房意愿的人收取一定的“诚意金”,并口头承诺一个销售价格。真正销售时却以市场行情上涨、土地成本增加等借口抬高价格。

  四是对国家政策进行误导性宣传。如有的地区规定,自来水开户费、天然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入网费等“五通”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之中,开发商不得另行收取。但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却不执行这一政策,还宣称这些费用是代有关单位收的,必须由购房者交纳。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1598944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