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案例 文书 常识 咨询
本站首页 行业新闻 公司合同 买卖合同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租赁合同
最新法律咨询
·房屋占地问题
·这样算不算骚扰??
·给个说法
·领养条件
·通风与透光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股东会决议
律师文集
· 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转让才合法有效
· 公司章程——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 股东知情权
· 警惕QQ中奖信息
·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是否能得到保护
·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是否应承担
· 违反设立公司出资协议虚假出资的责
合同文书
· 工艺品销售合同
· 资产重组协议
·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运营协议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 二手车买卖合同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  

假合同引人上钩 假工程维持谎言

2010-9-16 11:36:19   来源:   编辑:
 
摘要:张霖(化名)名下共有三家不同经营性质的公司,涉及行业分别为房地产、农业科技和建筑材料。然而张霖却并非实力雄厚的企业家,根本难以维持公司运作。为此,他将赌注压在了房地产公司上面,赌本则是虚假工程,外加各种花招,最后贪婪使他断送了自己的下半生。他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批准逮捕。

  假合同引人上钩

  生意人通常交友广泛,做工程的李老板便是经由朋友与张霖搭上了线。两人第一次见面是在2009年12月,张霖此前曾放出消息称,自己的房地产公司承接了防城港一大型工程项目,而李老板对此很感兴趣。

  在接下来的几天时间内,张霖委派属下向李老板详细介绍了工程的具体情况,还专门带着李老板前往防城港视察工程项目的所有地。

  机会摆在眼前岂可错过,从防城港回来之后,李老板表现得挺积极,此时张霖提出,签约前必须先支付合同造价的1%作为工程履约金,并将一份 《填海土石方工程联营施工合同》交给李老板过目。

  按照合同注明的造价,折算后的工程履约金为100万元。考虑到工程的利润大,李老板决定与张霖签约,并于2009年12月21日将100万元转入张霖的公司账户内,接着耐心等待开工通知。

  一个多星期后,李老板仍旧没有接到进场施工通知,于是赶到防城港打探工程情况,结果发现相关政府部门并没有该工程的规划、立项和报建材料。

  当李老板满腹怀疑地找张霖退钱时,张霖似乎并不感到惊讶,反倒劝说李老板不要着急,并表示该工程尚有部分手续没有办齐,所以要再等一段时间。

  假工程维持谎言

  转眼临近2010年春节,张霖的承诺似乎遥遥无期,李老板再次找到张霖。这一次,张霖又有了新的主意。张霖告诉李老板,目前有一个河池市机场土石方工程准备开工,可以先做这个工程,然后再等防城港那边的工程。

  “这个工程属于高度机密,任何人都不能复印。”张霖信誓旦旦地拿出一份公司与广州军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并对李老板保证,只要先交纳20万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马上就可以开工。几经思量,李老板最终还是选择了信任。

  2010年2月1日,李老板与张霖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将20万元转入张霖公司账户。春节过后,李老板前往河池了解该项目的进展,不料工地上已经有其他的施工队正热火朝天地赶工程,张霖的公司根本不具备该工程的承包、发包权。

  这下子李老板再也坐不住了,多次向张霖提出退钱的要求,但张霖均以各种理由推脱。4月26日,李老板向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立案侦查,张霖于7月28日被抓获归案。

 假钞假证撑面子

  从三家公司的法人到犯罪嫌疑人,张霖坦承自己之前过得并不风光。由于公司业务少,没有收入,为了维护三家公司的正常运转,张霖才想出了诈骗工程履约金的方法获取资金。

  当然,张霖是个谨慎之人,他知道凭空编造工程具有一定风险,所以他在增加自己的信用度方面下了一番“苦功”。

  在与李老板商量合作期间,张霖有意让人将一叠假美金送到办公室,目的是为了向对方展示自己的经济实力。除此之外,张霖还托人伪造了各种金融票证,包括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大额转款回单、投资转账收益单等,这些假票证都成为他展现“财力雄厚”的道具。

  据张霖的供述,自己的房地产公司确实没有足够的资质和实力,之前也没有做过什么业务,他向李老板承诺的两个工程不过是一纸空文。

  实际上李老板并非第一个被骗取工程履约金的人。至于李老板被骗的120万元中,除了部分用于偿还之前骗取他人的工程订金外,其余的大部分则用于张霖三家公司的日常开支,还购买了三辆汽车以及张霖的个人开销。

  相关链接:合同诈骗罪量刑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1598944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