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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内容

2010-9-20 11:21:27   来源:   编辑: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法律后果:
       a.  主要工作: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b.  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P299T51)
    3.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支付报酬的期限: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5.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6.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a.  因意外事故使工作失败,不能交付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无权收取酬金。
      b.  因意外事故或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亡时,承揽人独自承担责任。
      c.  因意外事故使承揽人自己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毁灭的,为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毁灭的,承揽人独自承担损失;但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或付款购买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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