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案例 文书 常识 咨询
本站首页 行业新闻 公司合同 买卖合同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借款担保合同 租赁合同
最新法律咨询
·房屋占地问题
·这样算不算骚扰??
·给个说法
·领养条件
·通风与透光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我们十多个学生该怎嘛办???
·股东会决议
律师文集
· 银行承兑汇票如何转让才合法有效
· 公司章程——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
· 股东知情权
· 警惕QQ中奖信息
· 民间借贷中的复利是否能得到保护
· 银行卡资金被盗取,银行是否应承担
· 违反设立公司出资协议虚假出资的责
合同文书
· 工艺品销售合同
· 资产重组协议
· 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 分公司(办事处)设立和运营协议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 对外承包项目借款合同
· 二手车买卖合同
 
  当前位置:主页 > 买卖合同 > 浏览  

擅自提前搬入居住视为已交付房屋吗

2013-10-15 10:50:12   来源:   编辑: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005年9月,王某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三室二厅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付款6万元,余款6万元在交付使用时付清。2006年1月初,王某见房屋已经建得差不多,加上想搬入过新年,未经公司许可,便在交付使用前对指定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不料,事后发现房屋局部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公司维修或补偿,却遭到公司拒绝。双方因而成讼。

  笔者认为,王某不能从所欠公司余款中扣除维修费用,因为王某未经公司许可,便在交付使用前进行了装修并入住,应视为公司已经向你交付了合格的房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表明,开发商对商品房应先经验收合格、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后,才能交付。《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虽然没有获得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也没有对房屋确认为合格,但王某已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转移交付条件,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和对房屋质量的认可。

 
 
  最新添加的信息  
商都法律网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1598944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