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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纳税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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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入成本转移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收入成本转移的范围

收入、成本转移是跨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常用手法。它们方法很多,有时可以利用常设机构和子公司同时成立,借以转移货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用等;也可以利用常设机构转让营业财产、虚构财产租赁亏损和常设机构的汇率变化,通过收入和成本的转移方式,在其账面上变出一个人为的低收入额,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各国对收入成本的界定

对划分或分配企业全部经营成本,一般实行利润归属原则,即常设机构所在国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国际上对总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办事处之间利润分割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法采用“直接法”,即将它视为独立分设的企业,是按正常独立核算原则与总机构和其他常设机构进行交易。第二种方法采用“间接法”,即认为总机构与各国外分支机构是同一个产生全球范围利润(或损失)的实体,根据一定的规定和计算公式,将其经营损益在总机构与国外各机构之间分配。

 三、对收入成本纳税筹划的做法

 由于各国的税法规定各异,为了做到所在国对其经营所得在总机构与国外分支机构之间分配对企业有利,其纳税筹划的具体做法是:有关联的总机构与国外分支机构之间在交易往来中,按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确定的内部价格成交,达到压低其高税国联属厂商对其低税国或免税国联属厂商的销货、贷款、服务、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的收入和费用分配标准,可将本应反映在高税国的关联机构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国或免税国的关联机构的账上,以此躲避原应向高税率国缴纳的高额税收,而享受低税率或免税的待遇;或者通过抬高其低税国或免税国关联机构对其高税国关联机构的销货、贷款、服务、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业务的收人和费用分配标准,可将本应反映在低税国或免税国关联机构的费用转移到高税国关联机构的账上,扩大享受较低税率或免税优惠的利润比重,降低需按较高税率纳税的利润比重,都可使跨国纳税人达到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的目的。

 

第二节 个人收入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临时打工所得的节税方案

在国外,税务部门用计算机收集有关个人收人的各种资料,而企业或经营者个人则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临时打工的报酬等项目。但是,如果临时工的打工收人起征点以下的,就不须交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日本规定:酒吧、餐厅中的临时工月收入在50万日元以下的,可以免交支付报告书,也即是不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临时打工者,了解这些规定,对节税是很有必要的。

二、海外旅行的节税

一般地,海外旅行属非工作需要,因而被列为课税对象。例如:给妻子支付一笔海外旅行费,当超过一定数额时,须缴纳赠与税。公司给职员一笔费用,供海外出差和海外旅行,并且以海外旅行为主,那么这笔费用将被视为职员的额外收人,也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达到节税目的,如果是海外旅行,则以海外出差的名义到海外旅游,在海外期间可以做些调查,或与当地有关人员交换名片、参加一些活动等,尽可能保留一些能证明参加从事公务活动证据从而可避免交纳所得税。

三、交通津贴的节税

大部分国家规定,因工作需要而支付的交通津贴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交通里程的远近不同,因而可享受的交通津贴免税限额就不同。就个人来说,可在充分了解当在税法的基础上,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节税的交通工具来申报免税限额。

四、以实物形式领取奖励金时的纳税筹划方案

国外企业有时会用实物的形式支付员工奖励金,例如,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分发给员工,作为对其的奖励。按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的收入,不仅包括现金,也包括企业提供的各种实物。因此,作为用实物发放的奖金,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了少支付税金,可适当将实物评估价值降低,就可达到节约税收的目的。

五、取得某种资格的费用由企业来支付

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员工为取得某种资格而支付的费用可以由企业来支付,也即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由于工作的需要,为了取得驾驶执照而去参加驾驶员学习班等的费用,可由企业来支付。这样,从个人的角度,可省去不少税金支出。

六、离职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些西方国家规定,失业救济金可免交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是在离职后,领取的是失业救济金,不管其收入额多少,都不需交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上些发达国家,对退休金在税法上还给予特别优惠。如将退休收入同其他收入区别开来,实行不同的征税方式;又如实行工龄越长,就越可增加退休收入税金减免的办法。

 

第三节 国外赠与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赠与税的征税范围

赠与税,以称财产转移课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因为如果只对死后的遗产课税,不对生前对外馈赠的财产征税,税收负担就会显得不公平,还会造成遗产税的流失,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混乱。所以凡是有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基本土都开征赠与税,或者将其命名为“遗产及赠与税”。目前,遗产税、赠与税已经在许多国家广泛开征,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几乎都课征这个税种。

二、赠与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在国外许多家庭里,丈夫把自己的工资用妻子的名义存入银行,或把工资交由妻子使用。在这些情况下,丈夫的工资是作为家庭生活费交给妻子来安排的,如果没有将家庭生活支出的余额赠给妻子的特别约定,那么,一般认为这笔钱并不是妻子所有的,而只是丈夫在妻子那里的存款。但是如果妻子利用此存款购置不动产或股票等财产,那么在实质上已变成妻子所拥有的部分,将被视为一种馈赠,而应缴纳赠与税。因此,为了避免缴纳赠与税,最好将钱以丈夫的名义存入银行或进行股票投资,这样就可避免纳税。        

 

第四节 国外资产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通货膨胀时用后进先出法计算资产价值

依据会计制度规定,销售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本期销售成本﹦期初商品成本+本期购货成本一期末商品成本

上面的计算方法是直接法,其相对应的计算方法是间接法。间接法是根据所求得的期末库存成本来计算产品销售成本。

计算库存商品(材料)成本的方法,国外主要有:个别计价法、总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和最终购货成本法等,企业可自选一种方法,并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如果企业没有选定计价方法,则按最终购货成本法计算商品或材料成本。最终购货成本法是以最后一批购进材料的价格,作为期末库存材料的单价,来计算其库存材料的成本。使用此法,如果是材料价格趋于上涨时,会造成多计应税利润,多交企业所得税。

后进先出法则以按最后购进的材料先发出为假定,以最先购进的材料的价格来计算库存资产的价值。因此,在购进材料价格上涨的通货膨胀情况下,用此法能有效降低库存资产的价值,增加当期的产品成本,减少计税所得,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

二、采取提前折旧的对策,缩短资产的使用寿命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由国家财政部门规定,但有些国家还规定了缩短折旧资产使用寿命的制度。所谓缩短资产使用寿命制度,就是企业所拥有的固定资产,在符合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缩短寿命的条件下,可以缩短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

当企业的经营情况较好,发展速度较快,并且投资巨大,可以创造符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允许缩短资产使用寿命制度条件,尽可能多提折旧,少交所得税。

三、对资产积极进行有形淘汰报废

对固定资产的处理,在国外部分国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资产,从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实行提前报废,其费用在税前给予扣除。例如,对因生产某种产品而使用的固定资产,当该种产品已不可能再生产,致使原使用的固定资产停止使用,该固定资产也不能获得使用等原因。此时,税法允许对此类固定资产进行“有形淘汰”,即按其原有状态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可作为资产报废费用而计入费用之中。这样处理,可少缴纳公司所得税。

 四、企业纯收益大时积极增加费用支出

 作为课税标准的企业利润额,是企业收入扣除费用后的剩余,因此,适当增加费用支出就可以减少利润,交纳的所得税也就相应地减少了。因此,增大费用支出也是节税的一种手段。

当增加费用能对提高企业的收入能起到推动作用,那么增加费用是值得重视的。例如国外许多企业盈利良好时,积极进行设备投资或加大广告费用的投入,虽然在一个时期内增加大量折旧费及宣传费用的支出,使企业的盈利水平下降,但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是有利的,并且可起到少交税的作用。

 

第五节 国外购销纳税筹划方法

 

一、购货折扣从购货额中扣除

国外一些生产厂家要求特约经销店以自己定的批发价出售商品,作为对经销商的回报,给予一定的返利——购货折扣。

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购货折扣允许在折扣处理方法上作选择。这些处理方法中,最能起到节约税收的效果的是将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加以扣除的方法。现将用此法和不用此法的计算作一比较,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方法使库存商品降低,有利于企业节约税收。

例如:某生产厂家某商品期初库存数量为50万个,单价为10元;当期购进100万个,单价11元,购货折扣率为3%;期末库存额为40万个,库存的评价方法为:总平均法。

采用购货折扣额从购货款中扣除的方法

本期购货单价为﹦(500 000×101 000 000×111 000 000×11×3%)÷(500 0001 000 000)﹦1045(元/个)

期末库存商品金额﹦400 000×1045418(万元)

采用购货折扣额不从购货款中扣除的方法

本期购货单价为﹦(500 000×101 000 000×11)÷(500 0001000 000)﹦1067 (元己/个)

    期末库存商品金额﹦400 000×10674268(万元)

从上面结算方法比较后可以看出,后者期末库存商品多88 000元。采用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扣除的方法,可以使库存商品价值评价值降低,有利于企业节约当期的税收。

二、将期末销售折扣作为未付款处理

对销售折扣的处理,国外税法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销售折扣的计算标准由价格和销量确定,并且计算标准通过销售合同或其他方法向客户说明,销售折扣额作为出售货物的费用,允许在税前列支。二是如果计算标准未事先说明,则销售折扣在通知客户销售折扣的具体数额时作为费用列支。

上面两种方法,从节税角度出发,企业最好利用前一种方法。因为,如果销售折扣的支付标准确定为通知客户的具体金额,那么,期末尚未付出或尚未通知客户的那部分的销售折扣就不能作为未付款处理,这样对企业来说,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

 

第六节 国外捐赠和遭受灾害时的纳税筹划

 

国外,许多国家都规定捐赠可以在税前列支,但并不是任何单位、任何国家都可以在税前列支的。 般情况下,只有向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公益团体捐赠才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列支。

在国外,如果发生地震、水灾、火灾、雷击、盗窃等自然灾害或人为损失,使个人财产受到较大损失时,一般都可申请减免所得税的照顾。纳税人可充分利用当地的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节 投资所得纳税的筹划方法

 

一、投资所得的范围

投资所得,包括投资利润、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利息(债券利息、贷款利息、存款利息)等,对于这些收入,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征税标准,我们可利用各国制定的不同征税标准来进行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以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二、各国对投资所得征税的规定

总的来说,各国对投资所得的征税规定主要是:

对股息、红利、利息(债券利息、存款利息)等采用所得支付者标准,即凡是由本国的常设机构来支付的这类所得,视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

对贷款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采取权利使用费标准,即对凡是与本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有关的贷款利息、提供在本国境内使用的特许权所收取的费用都规定为本国境内来源所得。

三、对投资所得纳税筹划的做法

根据上述标准,其纳税筹划做法是:

(一)利用所在国的税收优惠政策

许多国家往往对股息、红利、利息(债券利息、存款利息)等投资所得,划入境外所得范围进行征税,实质上是对其给予免税优惠,我们可尽量将收入往这方面靠。

(二)建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在国外投资,如果对投资国的税法不熟悉,往往会“赔了夫人又折兵”,通常的做法是:在进行跨国经营时,先不设立独立核算的居民纳税人公司,而是先建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来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分支机构的好处是: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财务资料,易于逃避有关税务方面的征税;可以不缴纳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等各税;可以避免对支付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并且税后利润汇回母国一般不受限制;各国一般允许用国外分支机构的经营损失和某些费用(如折旧等)冲抵总机构在世界范围内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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