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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致人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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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地面施工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的行为。构成地面施工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1特定地点的要求。地面施工通常应当发生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公共场所是公众聚集、活动的地方;道路、通道是社会公众通行的地段。这些地段都是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出入的人员具有不特定性并且数量较多。这就决定了在这些地方施工具有较大的潜在危险,为保护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施工人负有较重的注意义务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对公共场所应当予以扩充解释,原则上只要人员聚集存在惯常性的场所,不论人员聚集的原因是什么,都应当认为是公共场所。人员聚集的娱乐场所(比如广场、电影院)等固然是公共场所;人们从事某项活动的地方(比如商店、集贸市场)也应当认为是公共场所。不符合特定地点的要求从事地面施工,比如在人迹罕至的野外挖坑致人损害的,应当按一般侵权行为加以处理。2特定活动的要求。施工人从事的应当是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地面施工作业。这类施工作业的显著特点是在特定地点的地面进行施工;施工行为会引起特定地点的地形、地貌发生改变,从而给公众的安全带来威胁,比如挖坑、挖沟、铺设管道等。地上施工(比如修建地上建筑物)或地下施工(比如挖掘隧道)都不属于这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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