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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时间:2012-02-01 12:55来源:飞常手工 作者:香妃 中国法律网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我不知道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gongsi/2012/0115/104729.html。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你知道公司其他。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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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交易不成功,无报酬

时间:2012-02-01 13:32来源:姚宏 作者:珍妮 中国法律网

    居间交易不成功,无报酬

    来源:法帮网 作者: 时间:2012/01/22 推荐合同法律师: 陈先生一直希望拥有一套舒适的住房。2007年6月的一天,他终于看中了一套房屋。经多方交谈、联系,与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先生及屋主万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大家约定:陈先生委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购买万女士所有的16号601室房屋,陈先生为表

      陈先生一直希望拥有一套舒适的住房。2007年6月的一天,他终于看中了一套房屋。经多方交谈、联系,与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先生及屋主万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大家约定:陈先生委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购买万女士所有的16号601室房屋,陈先生为表示购买诚意,不正当竞争。自愿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意向金2万元,由该公司转付给万女士。合同还约定协议签订后,如陈先生、万女士未能履行本协议,导致双方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类似合同无法签订的,违约方或合意解除协议方应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本次交易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收另两方总佣金之和,计人民币元。

      协议签订后,陈先生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意向金2万元。嗣后,陈先生在看房过程中,闻到所欲购屋内有异味,即向万女士提出疑问,万女士表示该异味可能来自于周边化工厂,陈先生表示不愿购买16号601室房屋。为此,陈先生与万女士经协商,不履行房屋买卖事宜,陈先生自愿补偿万女士二个月租金6千元。万女士遂将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转交的陈先生支付的意向金2万元返还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陈先生遂要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意向金2万元,因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意向金2万元。该案法院作出判决: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陈先生2万元。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认为,陈先生擅自解除居间合同,不再购买16号601室房屋,而该行为又得到万女士的认可,陈先生、万女士的行为损害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利益,故要求陈先生、万女士按《房地产居间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元的违约金。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陈先生、万女士支付违约金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点】

      法院认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陈先生委托原告购买被告万女士所有的上海市某路16号601室房屋,所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被告陈先生主张原告违反规定,由没有经纪人资质的人员签订合同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故被告陈先生主张原告在合同上签名的经纪人没有经纪资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无效合同,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陈先生与被告万女士在签订居间合同后,对于系争房屋被告陈先生与被告万女士均确认存有异议,双方就被告陈先生不购买房屋事宜所达成的一致,于法无悖。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第十条的内容,是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未与委托人反复协商的前提下而预先拟订的,可认定该条款系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剥夺了房屋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委托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本次交易中被告应收另两方总佣金之和计人民币的违约金。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该条款使自己处于无论居间行为成功与否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与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不受法律保护。故原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提醒

      买卖二手房切勿“急吼吼”

      购房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讲,是件很重要的事。所谓先安居后乐业,老百姓能够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也是美事一桩。那么,如何避免购房过程中的不必要麻烦呢?

      首先,要选好、选准适合自己的房屋,避免悔约纠纷的发生。在购买二手房时,要保持一颗平常心,切勿“急吼吼”。在签约或下定金之前,一定要尽可能多地了解住房周边的环境情况(学校、医院、超市等),房产的产权性质、有无抵押(可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询)等情况。

      签约主体要合格,共有房产要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出卖方应为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是共有的房产,合同上不仅要将共有人均列为出卖方,而且要有房屋共有人的亲自签名。如果房屋共有人委托其他人办理,则应有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在操作过程中,要防止合同因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而无效。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虽然房产证上只列了夫或妻一方的名字,但在出卖时一般也应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其次,要仔细阅读,认真审视条文内容。二手房转让合同一般为中介公司的格式合同,尽管每家公司的条文内容不尽相同,但都倾向于保护中介公司的自身利益。因此,对合同条文一定要仔细阅读、认真审查,不懂的条文内容要提出来,意思隐晦、表述不清的要另附条文作出相应解释。如果觉得自己判断能力有限,可聘请专业人士为自己把关。

      合同中应约定房屋过户的价格,并要特别注明如房屋中介公司隐瞒事实吃差价而导致交易不能进行,中介公司应承担双倍赔偿定金和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合同没有成交前,中介公司无权收取中介费用,当然中介公司可以收取交通费、复印费等相关费用。明确房价款总额和付款方式。明确履行的先后顺序;交房方式和日期;明确中介公司的责任;防止中介公司吃“差价”。

      此外,注意区分“定金”与“订金”,确保购房定金的安全。“定金”具有定约性质和担保作用,其与“订金”和“预付款”具有不同的性质。如果没有合同明确约定,“订金”或“预付款”则不具有双倍返还功能。而“定金”却不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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