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对郑龙江等人涉黑案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郑龙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诬告陷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等10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8万元。其他14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九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龙江利用担任当地镇联防中队和镇管中队中队长的便利,滥用职能,通过安插人员并向进入中队的人员发放工资等手段,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犯罪组织。1997年至2012年间,郑龙江利用其担任当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进一步发展和巩固犯罪组织成员,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谢永平、郑龙森、郑龙茂、杨焕照、郑友生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郑素梅、郑智章、刘坤祥、郑财经、郑顺杰、翁利明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多次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非法获利共计77.3万余元。 庭审期间,郑龙江等多名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该案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但是法庭经过非法证据排查,最终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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