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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分尸后异地抛尸 泯灭人性依法被判死刑

时间:2013-09-01 00:21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6月27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定边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权威抢劫杀人一案,被告人权威当庭被判处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权威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租房期间与方某是邻居,后通过方某认识了方的女友刘某某。2005年11月,被告人权威得知刘某某生活富裕,遂产生杀害刘某某后抢劫的念头。同年12月13日,被告人权威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来到陕西省定边县,找到定边县农行家属院北楼1单元二楼东室刘某某家。因刘某某家中还住有刘的侄女被害人乔某,当日,权威放弃作案念头,找借口向刘某某借款20元离开。次日20时许,被告人权威再次到刘某某家,预谋先杀害刘某某和乔某再劫财。当晚刘某某外出,乔某独自在家,被告人权威借口等候刘某某,乘乔某不备将其杀害。后用刘某某家中菜刀及随身携带的匕首将乔某的尸体肢解,装入刘某某家中一黑色旅行箱内,并将室内血迹和菜刀擦拭干净,将菜刀放回原处,于同年12月15日6时许携带装有尸体的黑色旅行箱逃离,并拿走刘某某家中700元现金、卡西欧照相机一部、铂金戒指两枚等物品。之后,被告人权威租车将装尸体的黑色旅行箱运至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友爱村六队(现为大新村十队综合贸易市场),将尸体躯干扔进一水井内,肢体掩埋在水井北侧一土坑,并将旅行箱丢弃于该区红花渠附近一垃圾堆,逃跑途中将作案匕首扔掉,后潜逃至黑龙江省绥化市。

  在逃期间,被告人权威以胞弟权超名义于200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监狱服刑。经鉴定,被告人权威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5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权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劫取财物,入户后杀人并劫走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权威作案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且抢劫罪系被告人权威在盗窃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故应对抢劫罪作出判决,与之前已判决的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权威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权威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查,被告人案发前日去刘某某家借款,刘某某借给50元,权威只拿20元,次日又去刘家借款,且仅为借款之事故意杀人,不合情理。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后两次供述以及当庭供述的作案过程,更符合抢劫罪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关于为了钱财而使用暴力的供述应当采信,故该案应定性抢劫罪,应予变更。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拿走财物价值应剔除手镯、银锁之观点可以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所持检举他人犯罪未能查实,该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权威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之观点,经查,被告人权威为劫财将被害人残忍杀害并肢解后异地抛尸,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虽认罪态度好不足以从轻处罚,故该辩护观点法院亦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根据被告人权威的赔偿能力酌情判赔。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权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权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乔某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榆林频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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