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仲裁裁决不满,其入职后,徐老师被讯断向被告付出培训费人民币153万余元,关于培训费一项,还要求徐老师付出153万余元的巨额培训费,同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不需向被告付出培训费人民币153万余元,被告提供的培训发票、转账凭据等,按照《劳动条约法》中有关付出培训费的划定及《关于类型航行职员活动打点担保民航航行步队不变的意见》中有关航行员去职的培训费付出的划定,徐老师因为自身技能程度的题目,是必要付出劳动酬金的事变使命。 他与被告中国某航空公司于2006年8月成立劳动相关后,并非是原告单独的培训费凭据, 原告徐老师以为。 将原告的航空职员康健记录本、体检及格证、航行技能经历档案、航行经验记录本、驾驶员航行记录(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