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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宝岛"商标被擅用 晶华宝岛诉请赔偿

时间:2013-09-05 23:08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院网讯 (梁代杰) “宝岛”眼镜作为眼镜专业连锁品牌,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和信赖。近日,作为“宝岛”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的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丰台一家眼镜店涉嫌擅自使用“宝岛”作为企业名称和店面招牌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诉称,“宝岛眼镜”品牌已有40多年历史。1972年,宝岛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湾创立,1997年,“宝岛眼镜”品牌开始进军大陆市场。经过多年积累,“宝岛眼镜”品牌早已成为中国大陆眼镜行业的知名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为众多消费者熟知与信赖。

  “宝岛眼镜”品牌相关公司及人员进入中国大陆前后,先后申请了多个与“宝岛”有关的商标,上述商标经一次或数次转让后,宝岛眼镜商业谘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岛谘询公司)成为“宝岛”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公司与晶华宝岛公司签订、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各四份,统一授权晶华宝岛公司自2010年8月25日起享有“宝岛”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商标独占许可人,负责中国大陆地区“宝岛”系列注册商标的品牌营销、维权等。2011年5月27日,国家商标局认定第44类眼镜行服务上的第3110047号“宝岛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晶华宝岛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时尚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尚宝岛公司)使用“时尚宝岛眼镜”为企业名称、字号从事眼镜行业经营,在其门店招牌使用“宝岛”文字,并于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时尚宝岛眼镜”字样,开展眼镜销售、验光配镜等业务。

  晶华宝岛公司认为,时尚宝岛公司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关系,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为不含与“宝岛”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撤换和销毁带有“宝岛”字样的招牌和宣传资料,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和律师费5万元,在《法制日报》或其他全国性报刊对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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