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樊爱民与曹兴平或相互伙同或伙同杨修塘、杨世中等人在鹤城区、洪江区等地实施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樊爱民和曹兴平参与作案3次,杨修塘、杨世中参与作案1次。原审被告人樊爱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马上开始。 2013年8月30日15:30,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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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28日期间,被告人樊爱民与曹兴平或相互伙同或伙同杨修塘、杨世中等人在鹤城区、洪江区等地实施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中樊爱民和曹兴平参与作案3次,杨修塘、杨世中参与作案1次。原审被告人樊爱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庭审马上开始。 2013年8月30日15:30,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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