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巩义市涉村镇窑顶地一村民,涉村镇当地的铁矿石资源比较丰富,李某常年开采这些铁矿石进行销售。早在2005年,李某在涉村镇三峪河村存放了大约2420吨铁矿石,到了2008年,李某准备将矿石运出去卖掉,但被告金瀚公司以种种理由阻挠不让运走。就这样一直拖到2008年底,当李某准备上访解决问题时,被告告知李某这些矿石早在2007年12月经三峪河村的张某、苏某卖给了金瀚公司,李某后找到二人质问,但他们均矢口否认。李某感觉事态严重,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法院审理,张某、苏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了刑。被告占有原告的铁矿石应当返还,但如今金瀚公司已将自己的铁矿石与李某的铁矿石混搅堆放并销售,已无法返还,李某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瀚公司赔偿自己338800元。 2006年6月6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为金瀚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名称为河南金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巩义平顶寺铁矿,其中巩义市涉村镇三峪河村的铁矿石资源是被告矿区的一部分。2007年12月,原三峪河村村委主任张某、村委委员苏某预谋后,制作好授权委托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委托苏某为代理人,作为三峪河村村界范围内遗留有铁矿石的开采人代表,全权与金瀚公司处理这些矿石,并自愿接受代理人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就这样,张某二人伪造李某以及本村其他村民的签名将矿石卖给了金瀚公司。而该公司在明知该批铁矿石各自开采人的情况下,既不通知该批铁矿石的所有人,又不审查委托书的真伪,就草率的与苏某签订了铁矿石处理协议,并付给三峪河村委18万元现金,而张某将这笔钱用以偿还自己的债务。后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李某遗留的2420吨铁矿石价格为338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原告没有到场、又疏于对张某持有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真审查,即把原告所开采的2420吨铁矿石进行收购并和自己的铁矿石混合堆放,难以区分,造成无法返还,故应当折价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霞(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