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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抚恤金亲人对簿公堂 法官给力调解泯恩怨

时间:2011-07-02 12:1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巩伟亚 蔡强) 男子工亡,单位补偿其家属一笔补偿金,为争财产,父母亲与女儿将其妻子告到法院。2011年3月23日,河南省舞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了该起工亡补偿金分割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王某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家庭困难额外补偿金共计133497元;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一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家庭困难额外补偿金共计48003元;该纠纷一次性解决到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

     原告张某、王某是夫妻关系,受害人张甲系原告张某、王某的儿子;原告张一(16周岁)系受害人张甲与前妻所生女儿。2002年8月被告李某与受害人张甲在某镇政府登记结婚,于2004年1月29日生儿子张二。张甲于2010年10月15日在某跨海大桥工地从高空坠落身亡。被告李某作为受害人张甲的亲属与工程承建方打成赔偿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一、丧葬补助金11135元;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0213.20元;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为:张甲之父张某抚恤5年,计31500元;张甲之母王某抚恤5年,计42000元;张甲之女张一抚恤2年,计12600元;张甲之子刘恒孛抚恤12年,计756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死者生前的工资之规定,以上四被供养亲属的抚慰金总和应减去12600元,甲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项下共支付149100元。四、考虑受害人家庭困难等实际情况,工程承建方一次性补偿受害方92551.80元,作为额外补偿。以上四项共计353000元。被告李某收到款后,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存款343000元。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三原告应得的赔偿款共计22万元人民币。2010年10月22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的存款22万元,法院审查后于2010年10月23日对该款进行了冻结。

     此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张某、王某称,被告李某无资格分取因张甲死亡所获赔偿款,因为被告李某的户口没有在原告所在村,且县民政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2003年10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的登记档案资料中,未发现张甲在本辖区内有婚姻登记记录。要求被告李某对受害人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协议内容给付;对一次工亡补助金及因家困难所作的额外补偿,由受害人张甲的父母、女儿、儿子接人头均分;被告李某归还三原告应得的赔偿款共计22万元人民币。

    原告张一称,在上初中之前是随其姑一起生活。2007年9月份开始上初中时,原告张一回到家中,跟随父母一起上学。原告张一请求把属于自己应分得的赔偿款中的一部分单独分出,不愿与原告张某、王某或被告李某分在一起。

    被告李某称,三原告的起诉不近情理,是对死者的不敬,是恶意诉讼;关于赔偿款中的丧葬补助金,已由被告实际支出,原告无权分割。被告李某作为受害人张甲的妻子(提供结婚证一份,结婚证日期为2002年8月3日),享有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对赔偿协议第二项中的第5项中的因家庭困难,额外补偿92551.8元,被告李某主张这里的家庭,是指自己与受害人及子女所组建的家庭,该项下赔偿款应归其所有,由受害人张甲的近亲属张某、王某、张一、李某、刘恒孛五人均分,每人享有份额为38553元。第三人张二所享有份额,被告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由被告予以管理。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向当事人讲情理、辩法理,同时在调解过程中,加大亲情等感情因素,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把握双方的感情契合点、寻求矛盾化解的的突破点,耐心、细心、专心调解,不厌其烦。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静下心来,放低姿态,各做一步退让,最终相视一笑泯恩怨。法院遂作出上述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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