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跟随浙江某园林公司到河南省夏邑县某工地打工的张师傅等七名工人,在工作半个月后被告知,因为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公司决定辞退他们,并且拒付下余工资。由于得不到工资,他们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 据了解,2010年7月,分别来自福建省和四川省的张师傅等七名农民工,由浙江省某园林公司招聘后来到河南省夏邑县做某小区的景观绿化工程,该工程完工后,浙江省某园林公司共支付他们2025元,声称因为张师傅等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给公司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公司决定扣留下余工资7949元作为公司的损失补偿。张师傅他们认为,所干工作都是在该园林公司监工下完成,园林公司无故辞退工人并且克扣部分工资没有道理。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张师傅等七名工人诉至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夏邑县仲裁委员会经过两次开庭后认为:浙江某园林公司承包了夏邑县某小区景观绿化工程后,交由公司聘用的张师傅等七名工人具体施工,整个工程量合计工资为9931元,用人单位以未能完成指标为由拖欠劳动者部分工资在事实上与法律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浙江省某园林公司在接到裁决书后10日内支付张师傅等七名工人工资款7906元。 据悉,裁决书下达后,浙江省某园林公司既没有把工资给付给张师傅他们,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夏邑县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4月27日依法受理了张师傅等七名工人的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一规定是对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权的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即使经营亏损甚至破产,也必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只要单位扣发的工资不在代扣、扣发、减发工资的法定范围内,就是非法的。张师傅等七名工人付出劳动,完成劳动过程就履行完了其劳动义务,同时也取得了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浙江省某园林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辞退工人并且克扣下余工资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作者 徐永忠 系河南省夏邑县法院法官 ) 编辑:卢红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