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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首个欠薪包工头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受审

时间:2013-03-14 12:54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杨慧宇

  包工头谢某拖欠25名工人37万余元工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此案在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谢某成为乌市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上被告席的第一人。据此案主审法官介绍,此案审理过程中,还将依据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中的相关内容。

  “我认罪!”当日,在法庭上,面对指控,谢某低头小声说。谢某1979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

  公诉人指控称,2012年,谢某承包了乌市马德里春天、御园世家、莱茵庄园、航空家园等四家建筑工地部分工程,并雇用工人进行施工。截至去年9月,上述4个工程施工方给谢某支付工程款60余万元,谢某通过转移、逃避等方式未支付25名工人劳动报酬37.39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前,劳动监察部门从谢某处追回19.6万余元。

  乌市高新区(新市区)法院主审法官徐全林在庭后说,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徐全林说,此案正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乌市审理的恶意欠薪第一案,受到乌市检、法两院的高度重视。

  他说,干活付酬、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谢某拒不支付员工工资从而要接受刑罚。但刑法也有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天开庭时,33岁的被欠薪者陈彬在场旁听。陈彬家在甘肃武威,家里两个儿子都在上小学,由父母照看。他说,他答应今年过年回家给父母2000元,让老人孩子好好过年。“但老板欠我6个月的血汗钱,拿不到工钱,我们没法回家过年,现在身上已经没有钱了,只能睡在宿舍,案子开庭了,我们心里才觉得踏实点了。”

  据记者了解,宣判前,法院要根据谢某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量刑,因此,法庭合议后将择日宣判。

  乌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沙书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1月23日开始施行。“该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八)》配套使用,恶意欠薪有法可依了。”

  沙书强是负责审核谢某案件的检察官,作为该案公诉人向法院起诉谢某欠薪案,他说,刚接手这起案件时“还真感觉有点棘手,后来得知‘拒不知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出台,让我们审理此案更加有理有据。”

  沙书强说,谢某案中,有劳动监察部门给他下发的支付令,他拒不支付,因此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还存在逃避支付、隐匿财产的故意;第三,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过3个月、且数额超过5000元-20000元。三点均已触犯《刑法修正案(八)》。因此,谢某碰撞了刑法的“高压线”,他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成为乌市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一人。对谢某的批捕和公诉,也正好符合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标准。谢某案为公诉审理今后发生在乌市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起到了示范作用。

  沙书强说,新春即将到来,也是打工者结算工钱准备回家过年的时候。乌市首个欠薪案件的公开审理,将会引起很多人的重视,预计拖欠不还者将有可能因此减少。“毕竟,不还钱就要坐牢,两者之间孰轻孰重谁都需要掂量”。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业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行为正式定罪入刑,是对“欠薪罪”的补充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前进的必然结果。尤其是乌市首例案件的判决,其意义重大而又深远。对劳动者来说,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对用人单位、“包工头”来说,一定要诚信经营,否则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据王志业介绍,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将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可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认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至10万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最高可判3年。

来源: 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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