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强化“司法和谐”,虞城县法院在执行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把执行和解作为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利用亲情促和解。对邻里之间、亲属之间、朋友之间的纠纷而导致的执行案件,虞城县法院要求执行法官利用双方特殊的关系,在明法析理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利用亲情、友情作为桥梁,在平衡法、情、理、利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在消除彼此隔阂的情况下,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从而达成和解协议。 二、措施灵活促和解。虞城县法院要求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员应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仔细阅卷,在全面了解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纠纷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情况的基础上,依法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和诚意,灵活地敦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三、刚柔并济促和解。对那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案件,虞城县法院要求执行人员应果断采取查封、扣押、拘留等法律措施,充分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有效权,极力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地让被执行人权衡利弊,动员其积极想法筹济款项。同时通过强制措施与法律思想教育齐头并进,既威慑了不愿自觉履行的当事人,促使其维护诚信、尊重法律、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也取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而达成和解协议。 四、积极救助促和解。对于因执行不能而导致申请人生产、生活困难,因被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等特殊主体,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虞城县法院通过建立执行救助基金援助制度,减免执行费用,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符合低保条件的关当事人办理低保,解决执行救助资金,帮助被执行人联系就业等措施的情况下,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让其想法履行义务,达到双方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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