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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型陪审员陪审 农民工获赔偿倍增

时间:2012-03-03 12:11来源: 作者:修武县法院 郑 磊 张玉强 中国法律网
  河南法院网讯 修武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农民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聘请了从事审计工作的陪审员张艳玲参加这起案件的审理。调解中,陪审员以统计上新的城乡划分依据为标准,说服了被告以户口登记判定居民身份的传统认定标准,调处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一次性赔偿农民工李云江33.88万元,农民工李云江得到的赔偿增加了一倍。

  2010年12月,修武县城关镇农民工李云江打工骑自行车返家途中与李小建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李云江受伤,构成视力功能障碍六级、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力减退)七级、言语功能障碍十级三处伤残。李云江要求李小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农民工李云江居住在修武县城关镇农村,户籍簿上登记为农业户口,因无耕地,在外干建筑工。调解中,被告要求赔偿标准按农村户口标准计算相关费用。但熟悉这项工作的陪审员认为,根据河南省高院《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在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另根据《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规定, 李云江虽居住农村,但李云江所居住村在城乡划分代码上属城镇范围,因此李云江应认定为城镇居民。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人口迁移变动频繁,城乡结合、部分失地农民的户籍变更登记滞后,进城务工的农民仍是弱势群体,为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官也认为,该案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也应以被侵害人居住地为主,以统计上城乡划分为依据,通过判定被侵害人居住地的城乡类来确认身份。通过耐心调解,被告李小建、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陪审员和法官说的有理有据,最终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各项损失,双方达成协议,并赔偿农民工李云江各类费用共计33.88万元,一次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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