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游春亮 法制网通讯员 罗云 3月6日,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就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但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但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深圳市法院做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 检察机关认定:2012年10月9日8时许,但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某楼梯口处,见被害人林某经过此处,便上前掐住林某脖子,将林某按倒在地后,抢走林某身上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及手机一部)。当日11时许,但某某又来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中路某商店旁,见被害人黄某一人在店内,便突然走近黄某雪身边,将黄某雪按倒在地,意图实施强奸,在黄某大声呼喊下,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控制,后被公安人员带回调查。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但某某精神意识有异常人,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1月8日作出鉴定意见,认定:但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2年10月9日案发期间均处于病发期,其所实施的 “涉嫌抢劫”、“涉嫌强奸”行为时候均受精神病理因素影响,其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 由于但某某案发时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罗湖公安分局依据刑诉法相关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5日向罗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审查后,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决定。 受理该案后,合议庭法官依法前往康宁医院会见了但某某,询问了主治医生,实地了解其治疗恢复状况。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并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3月1日上午,该案在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该案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罗湖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官李黎健出庭支持诉求。被申请人但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均到庭参与庭审。经征求但某某主治医生及其本人意见,考虑到其现阶段的治疗及恢复状况,法院同意但某某本人不参与庭审。 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检察官宣读了强制医疗申请书,随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但某某是否实施了抢劫,强奸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展开调查;调查时,检察员出示了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 法庭辩论阶段,申请机关认为但某某案发当日连续实施了抢劫和强奸等严重暴力行为,虽作案时属于精神病病发期间,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但某某法定代理人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同意对强制医疗,同时称:但某某以前精神上因受刺激犯过病,还开了药进行过治疗,有一定好转。2012年3月份随母亲来到深圳后病又复发,在家里面乱打东西。但某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但某某强奸犯罪事实及证据、精神病鉴定无异议,认为其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但认为:对被申请人实施抢劫行为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能直接证实该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一方陈述,唯一证人朱某某并没有直接目击事件发生,公安机关也没有扣押到涉案的手机及钱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但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对被申请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认定,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被申请人法律援助律师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决定对被申请人但某某强制医疗。 【法官点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首先是因为在社会转型期,诱发精神病的因素增多,我国精神病患者人数也在不断攀升。如果对具有暴力性、攻击性的精神病人不能有效的监管和救治,将给公共安全、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有必要在刑诉法中规定强制医疗程序,将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此外,在刑诉法设置了强制医疗程序,将强制医疗纳入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中,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作出决定,并规定了有效的救济程序,避免强制医疗这一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滥用,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制网深圳3月8日电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