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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中院四招惩治规避执行

时间:2013-03-14 10:41来源: 作者:admin 中国法律网

  法制网乌鲁木齐2月27日电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杜高升 记者今天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4招应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但仍有部分“老赖”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最终有2家公司收到10万元罚单,1家公司收到30万元罚单;48个企业和个人被降低信用等级。

  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四项措施是:先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将会降低其信用等级、通知后仍未履行的直接降低信用等级、对未限期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进行罚款以及对财务依法进行搜查四项措施。

  2012年6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乌鲁木齐西域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报告财产状况,但对方却置之不理,之后,法院依法对其财务室进行搜查,发现该公司为了规避执行,借用其它公司账户进行财务收支,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法院遂送达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30万元。威慑下,该公司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主动履行了还款。

  同时,新疆玖久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筑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因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也分别收到了10万元罚单。

  此外,新疆博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万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乌鲁木齐泰安隆矿业有限公司等48个企业和个人因规避执行,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被降低了信用等级。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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