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一年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税费需一万多元,而随着一年后“国五条”的实施,房屋过户税费增加到六万多万。因迟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多出的税费由谁承担?近日,重庆市城口县法院通过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国五条”实施引发的案件,并当庭兑现。 2012年5月8日,原告谢大国夫妇预付了被告王波购房定金28000元,同年8月20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房屋一直由被告家人居住且并未将房屋过户。今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国五条”政策措施后,房屋过户税费大幅增加,原本只需10000多元的税费而今却要近60000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多次争吵无果,购房人谢大国夫妇便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相互推卸责任,均指对方存在违约,原告诉称是由于被告原因迟迟未将房屋过户,加重了其税费负担,存在违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8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8000元,而被告辩称房屋未过户是因原告不按合同约定负担房屋过户税费所致,违约的是原告,其收取的28000元定金不仅一分都不能退,而且还要求原告承担支付38000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充分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了让步,就自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还部分定金等达成协议,并当庭予以兑现,该案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