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查阅法律规定时发现,司法精神病鉴定委托只能由司法机关提起,其他组织或个人只能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何胜凯的一审辩护律师在此案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申请启动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但均遭拒绝。 上诉时,何胜凯提出“一审法院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证据不足,对不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申请对何胜凯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辩护意见。 2010年11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何胜凯故意杀人案二审公开审理。刘晓原称,法官并未当庭驳回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申请,称还需“综合考虑”,由合议庭最终讨论决定。 精神病学专家:何胜凯患有精神分裂症 2月15日下午,二审宣判前一天,刘晓原在看守所见到了何胜凯。当时刘晓原最想知道的,是司法机关有没有对何胜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让刘晓原失望的是,何胜凯说,既没有司法机关的人来找他说任何鉴定的事,也没有医学专家找他谈过话。 会面中,刘晓原希望,何胜凯能给妈妈、姐姐、家人有点交代,何胜凯说自己没什么要交代的,让何胜凯写点什么,也被他拒绝了。 会见进行大约1个小时的时候,何胜凯主动提出“就到这里吧。” “可能是没鉴定,但也许是何胜凯没说?”直到开庭前,刘晓原还抱着一丝希望。宣判过程中,刘晓原发现,何胜凯的申请和自己的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支持。 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裁定书》上列出了“其在作案前曾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住宅小区和办公楼进行踩点并打探法院院长的住处”;“为便于作案,其穿行动灵活的运动装、牛仔裤、休闲鞋”;“为掩饰自己的面容,防止被认出来,其头戴帽子”等13项行为,认定何胜凯在作案前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且作案报复对象特定,作案前、作案中、作案后思维清晰,准备充分,思考问题逻辑性强,有着极强的自我控制能力、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意识,其行为具有非常明确的计划性、目的性和风险性。 《裁定书》还指出,何胜凯在一审庭审中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无不正常情况,证人杨梅等7人平时未发现何胜凯有异常表现,家族也没有精神病史。 因此,法院认为何胜凯要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刘晓原认为,对何胜凯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一种司法程序正义的体现,是不是有精神疾病,应该交由医学部门鉴定,不应该由表面现象推理断定。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旅美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曾见过何胜先,也看过何胜凯的案件材料。 “我已经为何胜凯案写了4篇文章,寄给相关部门,我个人认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刘锡伟说,他的精神分裂的症状就是“妄想”。 刘锡伟进一步解释说,从已经获得的材料分析,何胜凯有3种“妄想”:第一种是“被害妄想”,因为他回家就找摄像头,感觉有人监视他,还要拆散他和女友;第二种是“夸大妄想”,因为他说自己是国家领导人的接班人,自己遇到了“政治案件”;第三种是“物理作用妄想”,因为他说有“时空穿梭机”,能做到心灵感应。 “有的人认为何胜凯精神有问题,有的人认为何胜凯精神没有问题,与其争论不休,为什么就不能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呢?那样最有说服力。”刘锡伟说。 案件还应有更多反思 四川大学人权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周伟教授认为,何胜凯是不是患有精神病,这是个医学问题,对于何胜凯申请鉴定,“应该慎重对待。” 周伟认为,最有说服力的方式,是通过精神病学专业人士把情况说清楚,既不要忽略法律已有的规定,也不能轻易放过一个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罪犯,“科学的结果会让案件产生更大的正面影响,带来的社会效应就是人们会更尊重司法,这也是法制教育的过程。” 周伟认为,“何胜凯案”、“杨佳案”等案件暴露出的更深层次问题,是社会各方面化解纠纷、矛盾的手段单一,突出的体现是:一场纠纷平息了或一个案子判完了,还遗留下许多矛盾没有解决。 周伟发现,社会里有一批“高危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心里怀有仇恨,抱怨政府和社会,当这些“高危人”的心理问题积聚到达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用疯狂的方式报复社会,受伤的是无辜的人,受害的是整个社会。 “政府、司法机关、民间组织都应该更负责任,时刻保持服务意识,主动传播好的经验,还要主动改正出现的错误,社会的可信度才能提升,才稳定。”周伟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