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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万富姐”吴英案二审控辩双方继续定罪之争_案例研讨_商都

时间:2011-05-27 15: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检方坚持集资诈骗罪 吴英承认非法吸存罪 律师仍作无罪辩护

吴英案二审控辩双方继续定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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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 资料图  

  7日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东阳富姐吴英案二审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吴英的辩护律师张雁峰表示,吴英认识到自己不可能会无罪释放,所以想要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靠。而与吴英的庭上表述不一,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照东、张雁峰两名律师继续为她作无罪辩护。

  【定罪之争】

  吴英:我没有诈骗

  “我对未还清欠款的债权人深表歉意,但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吴英在最后陈述阶段说。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3点多,比起一审判决宣判时,吴英在庭上的情绪还算稳定。

  一审后,吴英曾说,“虽然我有错,但错不至于犯法,更不至于死罪。”由先前的不肯上诉、闹自杀风波,再到坚决举报,吴英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心理历程,张雁峰介绍说:“她自行辩护时说话不多,但4月6日会见时她透露了可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该罪的最高刑期是十年。”

  2009年12月18日的一审中,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的检察官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辩方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错误,吴英不构成犯罪,为此还提交了新证据即5份调查笔录,由吴英案的受害人出具的证词——“她没有骗人,无非是跟我们借钱嘛,很平常的事情”。

  判定吴英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在于吴英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资是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列举了8种情形,其中两种是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导致集资款不能返还。

  “以这两种情形例举,吴英购置了大量的地产、开办了十余家公司,购买汽车也是为了出租经营,不存在肆意挥霍。”辩护律师认为吴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且其比例极小。

  出庭检察官对吴英及其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认为吴英在成立本色集团及下属多家企业之前就已经大量借债,利息比银行高18至30倍,她能够支付利息也是靠新借款,完全没有顾及自身偿还能力,到后期吴英已无能力在东阳当地取得新借款还转向丽水等地寻求新的借款。因此,检察官认为,吴英所谓的经营根本不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此外,检察机关认为,吴英还大量将珠宝等高价物品赠与他人,盲目投资期货巨亏4700余万元,盲目竞标东阳某地块,致使800万元保证金被没收等,足以说明吴英在肆意挥霍集资款。(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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