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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_案例研讨_商都网法制频道

时间:2011-05-27 15:52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案情:
      家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郭女士十分不幸,去年9月的一天,他的丈夫张先生骑摩托车外出时意外遭遇了交通事故去世,留下了两个年幼的孩子。由于张先生当时属酒后驾驶,交警部门根据事故原因划定张先生和肇事者负同等责任。事后,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张先生的父母和郭女士一起和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偿抢救费、安葬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死亡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七万余元,扣除前期支付的医疗费等,下余二十五万元。后来,郭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就这二十五万元的分配问题发生了争执,于是他们将笔款项交由交警部门暂时保管,并向郑州高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这二十五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争议焦点: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定性;二是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有这样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妻子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

     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死者非正常死亡给其近亲属所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应该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混合,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合理分割。

法官分析:

    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以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此时夫妻关系已经终结。

    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

    三、法官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该笔死亡赔偿金是在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家属的全部费用,应当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慰问的混合,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合理分割。分割前应扣除已经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合理地分割。

案件的处理结果:

    案件的主审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出发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得双方互相体谅,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十五万死亡赔偿金中,十七万七千元归张先生的妻子郭女士和两个孩子所有,剩余的七万三千元归张先生的父母所有,一家人重归于好。(作者系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李建涛 何展)
 

责任编辑:毛霞(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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