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争议焦点: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定性;二是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有这样几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妻子所有,另一半作为死者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属于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 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死者非正常死亡给其近亲属所带来的损失,这种损失应该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混合,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合理分割。 法官分析: 一、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实质上是以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此时夫妻关系已经终结。 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遗产表现的财产权益系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赔偿金的形成及赔偿金的实际取得均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 三、法官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该笔死亡赔偿金是在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肇事者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家属的全部费用,应当视为物质损失和精神慰问的混合,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合理分割。分割前应扣除已经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公平合理地分割。 案件的处理结果: 案件的主审法官本着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出发点,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对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得双方互相体谅,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十五万死亡赔偿金中,十七万七千元归张先生的妻子郭女士和两个孩子所有,剩余的七万三千元归张先生的父母所有,一家人重归于好。(作者系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 李建涛 何展) 责任编辑:毛霞(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