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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 一方反悔法院不应当支持

时间:2011-07-02 11:4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案情
      2010年8月13日中午十二时左右,家住夏邑县某乡镇卫生院家属院的程某家失火,不但烧掉了自家的财产,其岳母也在这场大火中丧生,而且相邻四家的财产也被这场大火烧毁,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火灾发生后,当地卫生系统组织职工捐资赈灾,给每个受灾户分别送去现金2000元及部分食品。与程某紧邻的丁某认为此次火灾是由程某家失火造成的,经当地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这次财产损失达到10880元,要求程某赔偿其损失。后经当地卫生院院长以及其他中间人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条款为:“1、经多方调解,程某同意上级救灾款补偿丁某、司某,另补偿丁某2000元,补偿司某500元。2、此协议自签订时生效。3、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无事生非,如任何一方违约,后果自负。”各方当事人以及调解人均在协议上签字。此协议履行完毕后,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赔偿其财产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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