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夏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为村委会截留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村委会应当返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23余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60元。 家住豫东某村的吕某某在夏邑县县城附近拥有五亩承包地,2007年夏邑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签订承包合同,确认了原告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09年初该处土地被征收,国家给予土地补偿费用23万余元。该村委会以此块土地属集体所有,原告没有承包经营权,其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记载的内容与实际不符,该土地补偿款应归集体管理使用为由,将该补偿款项扣下。看着同村其他村民小组被征收土地的农户均足额领到补偿款,原告多次找所在村的村委会,索要未果后一纸诉状将该村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返还补偿款。 庭审中,该村委会辩称原告的承保经营权证与合同的内容不吻合,面积和四至界限不一致,是原告担任村民小组领导时自己填写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其代理人也辩称:耕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后两项归所有者所有,本案中原告只能获得12万余元补助,剩下10万余元应归集体管理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村委会主张被征用的土地经营权属集体,原告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归到自己名下,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征用的土地经营权属集体,而且经当庭查证,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长陈述证实该土地证是其填发,该土地征用前一直是原告经营管理使用,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合同的填发和签订,被告有一定的职责,在原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合同被依法撤销之前,应认定原告对被征用土地有承包经营权。该村委会有三个组的土地被征用,另外两个组的征地款均全额发到被征地农户,村委会将原告的征地款扣留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之判决。(作者 :徐永忠)(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