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法院新闻 案件执行 案件快报走进法庭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院 > 走进法庭 >

捡到他人存折,知道密码取出存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时间:2011-08-23 08:05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案例 甲、乙、丙三人系同村村民,一同外出在同一工地打工。工地老板在大会上说,用大家的身份证为每人在银行开户,办个存折,以后工资就发在各自的存折上,密码统一是888888。每人拿到存折后,可以到银行更改密码。之后,大家分别领到了自己的存折。一天,甲看见工地上有个存折,捡起一看,是丙的存折,上有7000元存款。这时,乙走过来,看见甲拿着一个存折,凑过来一看,是丙的存折。甲、乙商量,去银行试试,看能否取出?二人来到银行,试用888888密码取出7000元后均分。丙发现遗失存折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发现7000元被取走,遂报案。公安机关通过对取款录像辨认分析,将甲、乙传唤至公安局,二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取款经过,并主动将7000元退出。
      分析 甲、乙二人明知是丙的存折而合谋去银行取款7000元,然后将该款均分,已经构成侵占罪,应当按照侵占罪处罚甲、乙。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结合本案,甲乙明知是丙的存折,然后拿到银行用当初开户时设定的密码888888取出7000元。整个过程应强调“捡到”、“明知”,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是一种明显的侵占行为。
      在整个案件中,甲、乙的行为不存在秘密窃取,取得存款是银行按照凭证约定支付的,存折持有人只需提供存折与密码,在一定数额内,银行无需审查就可以直接支付,两种行为皆不符合秘密窃取特征,因此甲、乙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甲、乙虽然在填写取款单时冒充户主名义,但对银行来说这只是一种取款程序,该存折真实有效,银行就应当按照凭证约定支付存款,没有义务确定其是否是真正的存款所有人,除非是大额取款,因而甲、乙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此案构成犯罪无疑,因为甲乙的行为没有将拾得物即存折据为己有,而是合谋去银行取钱,甲乙的目的是从银行取款,然后非法占有丙的钱,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这里的遗失物应该是指存折而非存款,存折与取到的钱有本质区别。这也是甲、乙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
作者 徐永忠)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