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丙三人系同村村民,一同外出在同一工地打工。工地老板在大会上说,用大家的身份证为每人在银行开户,办个存折,以后工资就发在各自的存折上,密码统一是888888。每人拿到存折后,可以到银行更改密码。之后,大家分别领到了自己的存折。一天,甲看见工地上有个存折,捡起一看,是丙的存折,上有7000元存款。这时,乙走过来,看见甲拿着一个存折,凑过来一看,是丙的存折。甲、乙商量,去银行试试,看能否取出?二人来到银行,试用888888密码取出7000元后均分。丙发现遗失存折后,立即到银行挂失,发现7000元被取走,遂报案。公安机关通过对取款录像辨认分析,将甲、乙传唤至公安局,二人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取款经过,并主动将7000元退出。
分析 甲、乙二人明知是丙的存折而合谋去银行取款7000元,然后将该款均分,已经构成侵占罪,应当按照侵占罪处罚甲、乙。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结合本案,甲乙明知是丙的存折,然后拿到银行用当初开户时设定的密码888888取出7000元。整个过程应强调“捡到”、“明知”,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是一种明显的侵占行为。 在整个案件中,甲、乙的行为不存在秘密窃取,取得存款是银行按照凭证约定支付的,存折持有人只需提供存折与密码,在一定数额内,银行无需审查就可以直接支付,两种行为皆不符合秘密窃取特征,因此甲、乙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甲、乙虽然在填写取款单时冒充户主名义,但对银行来说这只是一种取款程序,该存折真实有效,银行就应当按照凭证约定支付存款,没有义务确定其是否是真正的存款所有人,除非是大额取款,因而甲、乙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 此案构成犯罪无疑,因为甲乙的行为没有将拾得物即存折据为己有,而是合谋去银行取钱,甲乙的目的是从银行取款,然后非法占有丙的钱,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1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这里的遗失物应该是指存折而非存款,存折与取到的钱有本质区别。这也是甲、乙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作者 徐永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