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11月30日,“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在网上发布帖子,组织“驴友”前往新乡辉县市某景区旅游。帖子中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2010年12月1日,“驴友”徐某某(男,62岁,已死亡)通过王存某在“洛阳驴友”王洪某(本次旅游小组长)处报名参加旅游(该小组参加旅游共11人)。2010年12月4日上午63名“驴友”由召集人杨某联系租大巴一辆前往景区旅游,途中由临时指定的会计对每个人先行收取住宿费50元加门票费20元(共计70元),多退少补。到达后由会计集体购票进入景区。下午5时许,“驴友”徐某某和其他3名年龄偏大的“驴友”未能跟上,为赶上大队,“驴友”徐某某带领其他三名“驴友”从小路(未按召集者指定的路线行走)追赶队伍(景区内该小路口未设立“危险、禁行标志”)。途中,“驴友”徐某某不慎从高约20米的悬崖上坠崖身亡。经查,事后由本次旅游的临时会计予以决算,每人剩余A费3.85元,每人返还A费3元,剩余0.85元(63人合计53.55元)用于召集人召集本次旅游所支出的电话费。事故发生后,景区已就该事故对受害人达成赔偿24万元的赔偿协议。 争议 本案中“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小组长王洪某、“驴友”王存某、景区、徐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分析 本案中“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小组长王洪某、景区、徐某某应分别承担责任;“驴友”王存某不应承担责任。 一、作为“洛阳驴友”群创建人杨某,在网上发布帖子,每人收取70元,但是杨某不具备任何组织旅游的资质和条件;只是在帖子中声明:“活动风险自负,发帖者和领队不承担责任,活动费用AA制”。但是这样的声明属于无效合同。 二、王洪某作为徐某所在的小组小组长,负有领导、组织、指挥、帮助、协调、照应、救助的义务,尽管王洪某担任小组长并没有“特殊”,比如少拿费用等,但是,王洪某作为本小组的“领导”应当在发现徐某等三人掉队的情形下,采取措施,寻找、等待徐某等三人跟上队伍,而不是落下不管。王洪某作为小组长'“明知”徐某等三人偏大,而放任徐某等三人掉队,应当预见有可能发生、或是是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发生事故。从后果上看,这个义务并没有被很好地履行,因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景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徐某某带领其他三名“驴友”走的小路,景区没有设立“危险、禁行标志”,即没有尽到安全注意提示的义务。 四、作为本案件的受害人,徐某某在未能跟上大队的情况下,擅自带领其他三名“驴友”从小路追赶队伍,违反了本次旅游召集者指定的路线行走,造成坠崖身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五、王存某作为徐某的本次旅游的介绍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作者 徐永忠) (责任编辑:admin) |